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江**、新兴晟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曾绪远与被执行人江**、新兴县晟新皮具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新兴县晟新皮具城投资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的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新兴县晟新皮具城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营业部所开设的账户(账号:6613658XXXXX)的存款在人民币6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将被执行人新兴县晟新皮具城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支行营业室所开设的账户(账号:20200032092001XXXXX)的存款在人民币6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上述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