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赵**、付登云、电白建筑公司、伊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赵**、付**、广东省**总公司、广东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城法河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云浮**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广东省**总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广东省**总公司在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所开设的账户(账号:800200000063XXXXX)的存款人民币89642元划拨到云浮**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用于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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