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浮高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浮高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城法河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6月18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行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以上法律文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民事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5)云城法执字第11号执行案依法处置被执行人云浮高建**公司名下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初城工业区北一路北侧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A120215号】。由于处置难度大、周期长,待上述土地处置完毕,本案依法参与分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2015)云城法执字第11号执行案依法处置被执行人云浮高建**公司的财产。待上述土地处置完毕,本案依法参与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云城法执字第51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待本院(2015)云城法执字第11号执行案依法处置完被执行人云浮高建**公司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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