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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河南五**限公司、东莞东**有限公司、云浮泓**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河南五**限公司、东莞东**有限公司、云浮泓**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以与被告河南五**限公司、东莞东**有限公司、云浮泓**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30588.5元(原告已预交611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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