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河南五**限公司、东莞东**有限公司、云浮泓**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8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河南五**限公司及东莞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7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对原告潘**位于广州市**安南路98号705房、及第三人王**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景莲街32号4栋1001房、32号2栋3单元1602房予以查封。现原告潘**以与被告河南五**限公司、东莞东**有限公司、云浮泓**限公司和解为由,原告潘**已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保全财产的查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河南五建建设**公司在中国工**东支行(账号:200202641910004XXXX)的存款在7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河南五建建设**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海隧道北支行(账号:4400164683905300XXXX)的存款在7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告河南五建建设**公司在中国工商**务处理中心(账号:200202643910008XXXX)的存款在7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告东莞东**有限公司在中信**堂支行(账号:744981018260000XXXX)的存款在7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告东莞东**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广东省分行(账号:4400177880805300XXXX)的存款在7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六、解除对被告东莞东**有限公司在中国工**行营业部(账号:201002081920019XXXX)的存款在7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七、解除对被告东莞东**有限公司在东莞**限公司中堂支行(账号:50009985530XXXX)的存款在7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八、解除对原告潘**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泰安*路98号705房(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94000XXXX)的查封。
九、解除对第三人王**自愿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景莲街32号4栋1001房(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7XXXX号)的查封。
十、解除对第三人王**自愿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景莲街32号2栋3单元1602房(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7XXXX号)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