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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等四人与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关宵、黄**、黄**、黄**与被执行人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城法河民初字第

15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云浮**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中法民二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云城法执字第3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廖**在中国银**城北支行所开设的账户(账号:73676198****)、中国**浮分行河口工业园分理处所开设的账户(账号:621499327000****、622700327011006****)予以冻结。至今,被执行人廖**仍未履行本案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廖**在中国银**城北支行所开设的账户(账号:73676198****)的存款在人民币500000元范围内予以继续冻结。

二、将被执行人廖**在中国**浮分行河口工业园分理处所开设的账户(账号:621499327000****、622700327011006****)的存款分别在人民币500000元范围内予以继续冻结。

上述账户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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