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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江**责任公司与环江金**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环江**责任公司诉被告环江金**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环江**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3537.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6057.5元,由原告广西**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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