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永利**限公司与河南五**限公司、东莞东**有限公司、云浮泓**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利**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五**限公司、东莞东**有限公司、云浮泓**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河南五**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20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对原告永利**限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座落在佛山市石湾沙岗永利**限公司宿舍楼(自编18号)一幢房屋予以查封。现原告永利**限公司以与被告河南五**限公司、东莞东**有限公司、云浮泓**限公司和解为由,原告永利**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保全财产的查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河南五建建设**公司在中国工**东支行(账号:200202641910004XXXX)的存款在12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河南五建建设**公司在中国建**道北支行(账号:4400164683905300XXXX)的存款在12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告河南五建建设**公司在中国工商**务处理中心(账号:200202643910008XXXX)的存款在12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四、解除对原告永利**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座落在佛山市石湾沙岗永利**限公司宿舍楼(自编18号)一幢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