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万**限公司与云浮市**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云浮市**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云城法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云浮**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广东万**限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山分行所开设的账户有存款。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所开设的帐户(帐号:80020000003******)、中国**山分行所开设的帐户(帐号:44001667125059******)存款人民币4842208.40元划拨到云浮**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用于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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