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冉*与被执行人南宁市华**限责任公司、防城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冉*与被执行人南宁市华**限责任公司、防城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冉*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南宁市华**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46481.93元(含全部本金及利息)至本院,扣除3035元执行费,剩余执行款242978.93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在本案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冉*申请执行的(2014)港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执结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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