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华诉被告被告重庆宏**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华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宏**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