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重**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邓**与重庆满**限公司,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鼎**限公司与重庆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重庆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箐**限公司与重庆市**筑总公司,重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有限公司与赵**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邬**与阳江市南湖**村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重庆市**份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广东电白**阳江分公司、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林**、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广东电**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