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能源**程局有限公司与重庆奥**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能源**程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涪法民管异初字第00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本案属于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原审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应按协议管辖由合同签订地,即广东省**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查明,上诉人中国能源**程局有限公司与浙江**设公司签订了重庆中机龙桥热电联产工程建筑工程B标段合同,取得了该工程的施工承包权,该工程位于重庆市涪陵区。2013年5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重庆中机龙桥热电联产工程建筑工程B标段所有钢筋混凝土劳务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现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拖欠工程款为由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无效。故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