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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集**重庆分公司与重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葛洲坝集团第**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丰法民管异初字第00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重庆市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7月17日,上诉人葛洲坝集团第**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上诉人承建的石**酒店所需的预拌混凝土由被上诉人供应,合同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乙方(重庆**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现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拖欠货款为由向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双方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实为建筑材料买卖,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的协议管辖约定由被上诉**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丰都县,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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