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德*、毛*诉被告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德*、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德*、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德*、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0元,减半收取3355元,由原告向德*、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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