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军**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军**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南军**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海南**重庆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