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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军**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军**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军**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南军**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海南**重庆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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