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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限公司与重庆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87元,减半收取1379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8793.5元,由原告四川**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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