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不锈钢批发部与被告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不锈钢批发部的经营者何**于2015年11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不锈钢批发部在诉讼中与被告重**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不锈钢批发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何**不锈钢批发部经营者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