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不锈钢批发部与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不锈钢批发部与被告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不锈钢批发部的经营者何**于2015年11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不锈钢批发部在诉讼中与被告重**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不锈钢批发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何**不锈钢批发部经营者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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