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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与重庆市万**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成忠诉被告重庆市万**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重庆市万**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被告认为,本案双方于2012年12月2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十条约定u0026ldquo;当事人不愿通过协调、调解解决或者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u0026rdquo;而合同甲方即重庆市万**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万州区,故本案应由万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奉节县,因此,本案理应由奉节县人民法院处理,请求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经审查被告重庆市万**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u0026ldquo;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u0026rdquo;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奉节县,因此本案应由奉节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u0026ldquo;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u0026rdquo;因此,被告重庆市万**展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重庆市万**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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