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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长江师范学院、重庆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长江师范学院、重庆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5050元。经本院审查,明确告知其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书面通知原告应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15年11月25日,原告韩**以被告重庆泰**限公司同意配合原告完善相关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虽然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在法律规定的缴费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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