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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