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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王*、重庆广**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王*、重庆广**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涪陵**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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