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陈*、罗**、陈**、罗**、陈**、曾**、陈*、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89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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