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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彭水县**有限公司,重庆市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重庆市金**)有限公司、彭水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韩**、人民陪审员付**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92元(原告黄*已预交10892元),减半收取5446元,本院决定准许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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