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安徽电**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按照原告诉状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给被告安徽电**任公司。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李**不能提供被告安徽电**任公司的其他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亦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安徽电**任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原告李**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758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