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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经营部与重庆建**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双流县**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建**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建**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双流县**经营部与重庆建**责任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名为购销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及纠纷的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长寿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审理中,重庆建**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重庆建**责任公司的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被告重庆建**责任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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