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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城**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巴法民管异初字第00063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有限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重庆**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重庆**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已就本案相关事实向重庆**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作出(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书,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上诉人重庆**有限公司支付重庆市巴南区李**融汇半岛一期工程三标段项目的保证金145万元及利息65万余元等。上诉人所称的(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751号案系被上诉人起讼请求判令上诉人给付前述工程的工程款。二者系不同的法律事实,属普通共同诉讼,不是必须一并审理,且(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751号案件已审理完毕,本案无移送必要。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由于本案合同的工程所在地位于重庆市巴南区,且诉讼标的仅为210余万元,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被上诉人向工程所在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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