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彩**限公司与被告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彩**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彩**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有限公司,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双流县**经营部与重庆建**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重庆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鼎**限公司与重庆市**有限公司,重庆升**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重庆升**限公司,重庆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益**限公司与重庆乐其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乐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有限公司与重庆宏**有限公司、重庆昭**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唐**与重庆市**有限公司、福建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城**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中铁**限公司与重庆麦**有限公司、重庆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