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登记立案后,因原告重庆**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周**,李**,蒋第成与罗**,重庆格**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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