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团)有限公司、重庆昭**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350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宏**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宏**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重庆宏**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万州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地位于重庆市高新区渝州路128号,属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宏**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