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程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某、重庆**程公司、林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324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程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程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重庆**程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走马镇,属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