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綦法民管异初字第00067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乾**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乾**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重庆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其住所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工程地点为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95号地块,属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