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杨**与泸州市**有限公司,胡**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杨**诉被告胡**、石**、石**、泸州市江**重庆分公司、泸州市**有限公司、石柱土家**发有限公司、重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杨**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邹**、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