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杨**诉被告胡**、石**、石**、泸州市江**重庆分公司、泸州市**有限公司、石柱土家**发有限公司、重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杨**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邹**、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