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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灯与重庆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潘灯与重庆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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