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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