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预交受理费4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郑**负担,余款2150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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