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四川鑫**限公司、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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