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台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964元,减半收取4482元,由上诉人广西**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