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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与蒋**、三台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蒋**、三台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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