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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0)船山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曾洪*,被上诉人耿**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原审被告黄*的委托代理人曾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0)船山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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