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乐**限公司、乐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1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代**、原审第三人庞**、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鄢华章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原告四川**限责任公司(简称射洪**公司)因与被告四川顺**限公司(简称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上诉人杨**、赵**和上诉人四**团有限公司(简称城世建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温**与宜宾县**有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杨*与张**、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四川嘉**有限公司、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犍为县**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峨眉山**有限公司与峨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精**任公司与峨眉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