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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乐山**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乐**限公司、乐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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