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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精**任公司与峨眉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免收本案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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