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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重庆**有限公司、北京市市**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与重庆**有限公司、北京市市**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以自愿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0元,本院决定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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