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峨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峨眉山**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峨眉山**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峨眉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免收本案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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