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四川省**电有限公司、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9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陈*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