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部**有限公司与四川广**限公司、南部县残疾人联合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广**限公司、南部县残疾人联合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部**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374元,由原告南部**有限公司承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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