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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某、雒*、罗*诉被告陈某某、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谢某某、雒*、罗*诉被告陈某某、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巴中**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到下余工程款的兑付,双方实际形成了一般债权债务关系,按照一般管辖原则,应当是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在巴中市巴州区内,应当由巴中**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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