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四川大**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信**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为支付质量保证金15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已被本院和其他法院保全,申请执行人同意在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