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正**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市广安区风韵丽都保健会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正**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正**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正**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