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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陕西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陕西**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陈**承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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